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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讀| 《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欄目 :政策研讀日期 :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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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訂背景

2011年10月 ,國家發展改革委明確在重慶等7個省市率先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 ,為規範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 ,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序發展 ,2014年4月 ,重慶市政府印發了《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2019年 ,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職能從發展改革部門轉隸至生態環境部門 ;2021年7月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市 ,符合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逐步從地方碳市場轉入全國碳市場 ;主管部門 、職能職責 、適用範圍等變化造成《暫行辦法》不能適應當前形勢 ,因此 ,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 ,2021年7月 ,《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麵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3年2月 ,重慶市政府印發《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

二 、主要修訂內容

《試行辦法》與《暫行辦法》相比 ,主要的變化如下 :

1.關於適用範圍 。《試行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明確了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2.關於碳市場部門職責 。明確了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工作進行統籌協調 、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細化了重慶市財政局 、重慶市統計局職責 ;新增了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職責 。

3.關於機構職責 。明確了重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和重慶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職責 。

4.關於重點排放單位 。根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納入碳市場企業簡稱“配額管理單位” ;根據《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納入碳市場企業為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簡稱“重點排放單位” 。

5.關於退出機製 。根據《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 ,配額管理單位將全部排放設施移出重慶市行政區域或整體關停排放設施 ,才能退出重慶碳市場 。《試行辦法》補充完善了退出重慶碳市場情形 ,包括納入全國碳市場 、連續兩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未達到納入門檻的情形 。

6.關於碳排放配額 。主管部門結合經濟增長 、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製定配額分配方案,不再實行配額固定總量控製製度 。

7.關於碳市場調節 。明確了主管部門可以在碳排放配額總量中預留一定數量 ,用於有償分配 、市場調節等 。同時 ,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可以適時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回購工作 。

8.關於碳排放報告 。根據《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 ,配額管理單位應當在每年2月20日前向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碳排放量 。根據《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碳排放量 。

9.關於核查技術服務機構考評 。新增了針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條款,明確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建立考評製度 ,公開考評結果 。

10.關於溫室氣體 。根據《暫行辦法》相關規定 ,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CO2) 、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 、氫氟碳化物(HFCs) 、全氟化碳(PFCs) 、六氟化硫(SF6)6類溫室氣體的排放 ;根據《試行辦法》相關規定 ,新增了三氟化氮(NF3) 。

三 、ballbet觀點

作為重慶碳市場政策體係頂層文件 ,《試行辦法》的印發對重慶碳市場有著重要深遠的意義 :

一是厘清了重慶碳市場與全國碳市場的關係 ,確保重慶碳市場與全國碳市場的順利銜接 ,同時避免法律適用上的混亂 ;

二是完善了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納入與退出製度 ,不再實行固定名單製度 ,補充完善了退出情形 ,增強了碳排放管理的針對性 。

三是優化了配額管理製度 ,不再實行配額固定總量控製製度,提高了配額管理的靈活性。

四是提高了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力度 ,建立考評製度 ,公開考評結果 ,對核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核查工作質量有正向作用 ,提升了管理效率 。

“邊做邊學 、不斷完善” ,這是碳市場建設中公認的一大原則 。此次對重慶碳市場政策體係的修訂 ,也是重慶碳市場製度不斷完善的積極風向 ,發布時機也充分體現了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 ,隨著重慶碳市場相關配套製度的不斷完善 ,相信重慶碳市場一定能更好的往前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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